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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身亡被拒赔,高院竟然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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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酒驾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和人身相关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列明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一旦酒后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因此引发的纠纷中,双方往往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展开论战。今天给大家带来的一个醉驾被拒赔的诉讼案例,从一审、二审,直到再审撤销原判后一锤定音,峰回路转堪比坐山车,原来“醉酒驾驶”,高院还可以这么判。

颇有保险意识的张三为自己投保了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定期寿险,两份保险身故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是其儿子张小四。2021年2月17日,素来贪杯的张三在和朋友聚餐时喝得酩酊大醉,仍然坚持自己驾驶小型面包车回家,不料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并被警方通过抽血检验依法认定为醉酒驾驶。张小四心怀悲痛地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父亲“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为由进行了拒赔!李小四无奈之下提起

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终其父亲生前购买的两份保险身故金共计20万元,并要求支付相关的利息损失。1675753493116689.png案子历经一审、二审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有张三签名的投保单,但两审法院均认为:张三签名的电子投保单上的“责任免除内容”的字体、字号与其他内容一致,亦未载明责任免除的范围。并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某保险条款》及《某附加定期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字体、字号来看,与其他条款的字号一致,只是字体略有不同,该条款字体并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与其他条款进行明显区分。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就“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事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两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小四保险金20万元。拿到判决结果的保险公司愤愤不平,于是向高院申请了再审,这次保险公司调整了诉讼策略,以张三被警方依法认定醉酒驾驶为由,向高院提出:张三在事故中醉驾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高院的再审结果】

被保险人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入刑标准。因张三已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应认定张三为故意犯罪,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小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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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从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到再审撤销之前的判决,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是非常少见的,当地高院基本上完全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认定“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因此改变诉讼的结果及走向。并且高院的这个判决,对于本省的下级法院将起到指导示范性作用,也就是说在这个省份,以后类似的案例审理有很大可能遵循这个判决观点。看到这里,这个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在以往因酒驾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双方往往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展开论战。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再审时主张醉酒驾驶构成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并援引了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避免了在“是否在免责事项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一点上做过多的纠缠,最终争取到了高院的认同,确实高明。非常险助从事理赔行业多年,接触过很多次类似的案例,可以说每一个醉驾的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每一个的悲剧发生也是对世人的警醒。

在这里,我们再次呼吁任何时候都要对“酒后驾驶”说不仅关系于保险理赔,更关乎于自身安危、家庭幸福和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