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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发48小时后宣告死亡,这种情况也构成工伤!

梁某某在会议结束乘车返程期间突然发病昏倒,经乡镇卫生院、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又因失去自主呼吸能力转入某市人民医院,经抢救多日仍无好转可能,最终梁某某被宣告死亡。1675848292127085.jpg随后梁某某家属颜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其死亡时间远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关于“48小时内死亡”的相关规定,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颜某某的丈夫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

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准备返回某县,21时左右在乘车的梁某某突然昏倒并丧失意识,被送至就近的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

经多日抢救仍无好转可能,无奈之下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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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过程

2016年11月8日,梁某某的家属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做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

梁某某家属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

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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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不服,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该院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此时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工伤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认为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认定梁某某为视同工伤。

于是该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做出了的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本案经过梁某某家人的不懈努力最终争取到了工伤认定得到了工伤赔偿,但因为工亡事故给家庭成员带来的精神痛苦,很长时间都难以消除。但是,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和相关赔偿,这个家庭恐怕真的就支离破碎了,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本案是否属于工伤在法律法规上有许多争议,但司法机关最终所做出的裁决,充满了法律对弱者的温情和关怀!